在建立实习点的过程中,高校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合作协议,其法律效力和意义与企业和工会建立的集体劳动力相似 根据实习法规的规定,在学生到实习点实习前,应将相应的实习合作协议告知学生,并获得学生的同意。大学生也可以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学生选择实习单位时,大学也有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
目前,许多高校鼓励大学生与实习单位签订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但三方协议只是确认大学生就业的重要凭证,不等于劳动合同,计划经济色彩强,法律效力不强。不仅如此,即使在有明确规定的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过程中,一些职业院校长期以实习的名义安排不合适的专业学生进入利益相关企业劳动,签订实习协议直接被忽视,高校和企业合谋挤压学生劳动工资,甚至以实习费的名义向学生公然收钱。造成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是象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对学生实习导致法律法规约束效力不足。
法律法规不仅要明确实习大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劳动关系,还要规范这种关系的凭证,使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实习期间的劳动合同不仅要包括实习大学生和实习单位的基本信息、实习期限、实习岗位的工作内容和期限、具体工作时间和休假、实习期间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待遇、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保护,还要明确实习单位、实习生和学生所在大学的权利和义务。
当然,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最重要的是防止工伤发生。在这方面,实习单位和高校应积极履行相关职责。目前,许多大学已经为学生开设了安全教育课程。因此,在大学生开始实习之前,大学可以使用安全教育课程,由相关专业的教师或劳动安全保护领域的专家教授专业危害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实践。同时,实习单位还应根据学生实习岗位的内容和存在的风险,在实习大学生上岗前进行安全教育,避免工作造成的身体伤害和企业自身的经济损失。
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相关协议和劳动纠纷协商中的发言权非常弱。如果大学生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人与实习单位协商,由于缺乏相应的机构或组织支持,不可避免地会没有效果。
其次,实习不能功利对待。有些学生花钱买实习机会,让简历看起来更好。这是目前必须警惕的问题。有中介机构和大企业内部人士,一方面给大学生实习焦虑,一方面销售大企业实习机会,通过运营付费实习利润,破坏公平实习竞争,也导致实习失去应有的价值,除了背景包装,没有真正提高个人能力。
一方面,实习回访活动的顺利发展加强了高校与实习基地的密切联系,进一步实现了学校与学校之间的良好互动。另一方面,突出高校和书籍优秀实习基地对实习生的关注,积极接近和了解学生的实习生活,注重学生理论实践的培养。